《1917年俄罗斯纪事》,王云龙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
1917年革命是沙皇俄国由1861年农奴制改革启动的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历史结果,土地是俄国现代化与革命的关键问题,也是俄国
土地问题是沙皇俄国现代化的瓶颈,特别是在1917年更显得至关紧要。沙皇俄国旧势力通过体制内和体制性改革,在不改革第一次分配机制的基础上,垄断改革收益,把改革成本分摊到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头上,进而累积为沙皇体制的成本。从大改革到斯托雷平改革,沙皇政府改革力度一次比一次大,使旧势力在每次改革中都是收益者,人民群众都是受损者。改革成效越大,体制成本越高。最终,体制被几何级数递增的成本摧垮,当然,需要一次偶然的历史性契机。第一次世界大战争,加速了体制成本的累积,提供了沙皇制度垮塌的契机。
沙皇俄国于1914年8月参加协约国对德、奥作战,参与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尼古拉二世对于战争的经济需求估计不足,直到1915年9月,参战一年后,才对国民经济实行战时动员。沙皇俄国经济与西欧交战国经济,在总体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沙皇政府为了战争需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对战争机器超比例地投入,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发展,特别是重创了农业。
俄国军队的主要兵源来自农民,战前俄军为137万人,到1916年底,俄军总共动员1500万人。农村中50%以上青壮年男劳力被征入伍。农业劳动力资源被战争削弱,农业生产资料也受到战争的剥夺。俄军机械化水平低下,根本没有成建制的摩托化作战团队。俄军大肆征调农民的马匹,欧俄50个省农用马匹从1914年的1790万匹降至1917年初的1280万匹,耕牛因供军需也出现锐减。因农用机具制造工厂转产军工制品,农业机具产量骤降。农业机具进口几乎停止,仅为战前的4%。农业生产矿物肥料供应在1916年,仅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量的9%左右。战争造成农业生产连年下降,谷物和土豆总产量从战前年平均70亿普特的水平,直线下降,1917年为50亿普特。1915年起,在产粮地区出现了粮食危机,城市就更不用说了。
沙皇俄国是欧洲的农业大国,到了1917年,农业却破产了。这是1861年农奴制改革以来,不合理的土地制度造成的恶果。1861年农奴解放法令,建立农业“村社”体制。法令第46条规定:“村社管理权由村民大会和长老共同行使。”村民大会由每个农户的户主组成,村民大会选举村长和公职人员(税务征收员、粮库管理员等),负责定税、征税、征兵、划分土地、调节纠纷等村务管理。一个村社通常由同属一个地主领地上的农民组成,为了更好地保持国家对村社的控制,使村社农民不致脱逸出秩序的轨道,法案强化了地主对村社的监管作用,第149条规定,地主“享有维护所属领地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的监督权”。国家利用地主制衡村社,地主有权要求撤换村长和其它管理人员,有权把“危害秩序与安全”的农民开除出村社。但是,地主在改革后,大多把自己的住所搬离农民聚居的村所在地,或迁居城市,对村社的事务大多漠不关心,在村社中具有发言权与决策影响力的是富裕农民。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因素增长与农民分化成正比,大改革头20年,村社势力强大,农民分化并不十分明显。进入到19世纪80年代,随着农业商品化程度加大,生产全面高涨,农民的分化加快、加深了。农民分化为富农、贫农及游移其间的中农。据1890年抽样统计,全俄富农户占全体农户的20%,贫农户占50%。20%的富农户占份地总量的32%,50%的贫农户只占37%。购买土地的富农户占74%,贫农户仅占9%。富农是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承载者,富农生产转变为资本主义农场生产经营,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自由购买土地,积聚土地;第二,自由雇佣劳力,集约生产。
村社制度是富农进行土地积聚与劳动积聚的资本主义生产经营活动的瓶颈。1877年,欧俄土地总量为39100万俄亩,其中13100万俄亩为村社中的农民份地,9340俄亩为私有土地,其余为国有土地。私有土地中,贵族地主从1865年的7910万俄亩,到1905年减持为5320万俄亩,40年内贵族地主出卖了近2600万俄亩土地。这些土地落到了商人和富农手中。贫农人口增加,人均占有土地却在减少。1861年,欧俄农民男性人口为2360万,人均占有土地为⒌1俄亩;1900年增至4420万人,人均占有土地缩减为⒉7俄亩。农民与土地的矛盾十分突出,富农经济的发展已不可逆转。村社体制既保护不了贫农的利益,又阻碍富农经济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村社顽固地在土地方面,坚持宗法制集体主义生产方式。村社通过租种土地,扩大村社的耕作面积,应付农业人口的增长和农业生产商品化率的提高,以此为手段拴住农民。
村社对农民进行宗法制集体主义控制的政治前提是土地,经济基础也是土地。1900-1905年,欧俄地区村社大举购置土地,共购买536890俄亩,农民个人购买95159俄亩土地,村社购地量是农民6倍。(C・杜勃罗夫斯基:《斯托雷平土地改革》,莫斯科1963年俄文版,P157)
村社占有的土地越多,它对农民实行宗法制集体主义控制的能力就越强,对于富农经济向资本主义农业经济转变的阻碍作用就越大。1904年,时任萨拉托夫省省长的斯托雷平,向尼古拉二世呈递奏章,要求取消村社制。他指出:“村社丧失应用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能力,也丧失了对于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作用。……农民一旦可以自由地退出村社,他就会成为独立的、拥有财产的、为国家尽义务的公民。村社已经丧失了存在的理由。”斯托雷平认识到,村社对农民的宗法束缚,是把大改革赋予农民的公民权,由村社集体行使,农民个人仍要受到村社的人身束缚。启动新一轮改革,必须对农民进行有吸引力的利益动员,用激励性的资本主义取向的改革举措,扫除掉大改革建立的抑制性体制建制――村社,从法理上再次明确大改革已赋予农民的公民权力,由农民个人全权行使,毋需村社集体代为行使,更不允许村社对农民人身自由与权利进行任何强制性分割与限制。1906年10月5日,帝国政府在斯托雷平主持下,发布《农民权利法案》,揭开了斯托雷平改革的帷幕。斯托雷平改革之所以是国家资本主义取向,就在于他通过国家政权的暴力力量,强制实现资本主义农业的两个前提条件,土地自由积聚,农民与生产资料自由地直接结合。该法案规定,农民在权利上与社会其他等级一律平等,免除村社对农民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加以的任何形式的限制,农民有脱离和继续留在村社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选择村社的权力,农民有自由迁徙的权力,废除村社法庭对农民的司法管辖权等。
斯托雷平改革从1904年上奏尼古拉二世,倡议废除村社,到1911年6月11日,沙皇颁布土地规划条例,宣布凡在实行土地规划地区,农民份地自动成为其私有土地。改革历时7年,斯托雷平为其倡导的改革,付出了生命的代价。1911年9月1日,斯托雷平在基辅大剧院观看演出,遭到枪手的射伤,不治而亡。维特不无幸灾乐祸地写道:“过去也有国务活动家死于革命者之手,但从来没有哪一个人像斯托雷平那样树敌之多。尽管如此,他还是受到丧失正义感的人的尊重。”斯托雷平改革基点十分简单,即把村社集体主义土地宗法制占有,转变为个体农业私有土地。改革是土地农民私有化,同时维护业已存在的贵族、地主、商人私有土地占有权的合法性。宗法制农民天然地缺乏资本主义私有财产观念,农民自发地抵制斯托雷平摧毁村社的改革,围攻退社的农民,维护村社的集体主义宗法建制。斯托雷平改革,解放的对象,是最广大的反对力量,这是所有体制性改革倡导者面临的悖论性历史命运和现实窘境。斯托雷平改革头4年,农民反抗活动比1890-1909年的平均每年80次,陡增至平均每年3000次,增加38倍。(H・玛尔采娃:《论斯托雷平改革期间农民的反抗行动》载《苏联历史》1965年第1期,P126)农民反抗直接是针对斯托雷平改革,特别是在主要粮食产区中央黑土地带和非黑土地带,这一地区粮食商品化程度高,对国内外市场依存度大,个体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由于规模小,成本高,难以为继,因而村社组织生产,具有生产规模和基本生活保障,绝大多数农民,富农除外,都依赖于村社。斯托雷平打碎村社的改革,等于打碎贫下中农栖身的最后一块舢板,把他们完全抛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
农民运动的反改革性质,是农民经济宗法性质决定的,也是资本主义农业改革残酷的资本原始积累性质所迫使的。既不能搞改革崇拜,认为改革就是好,完全漠视农民的疾苦;又不能认为农民运动天然合理,凡是农民运动都应该无条件肯定。应该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学术立场,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看到农民反改革的反抗不利于俄罗斯的社会转型;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斯托雷平改革内在的反人民性。正是这种体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羊吃人”本质的反人民性改革,迫使农民起来反抗。在以沃罗涅日为代表的黑土产粮区,反改革的农民运动在农民骚动总数中逐年上升,由1907年的1.6%升至1910年的64.3%,其他方面农民反抗斗争的诱因大多由改革引发,因此,可以说绝大多数农民反抗都具有对抗改革的性质。在非黑土地带,1907年农民反改革的斗争占农民运动总数的50%,1909年,增至67%,1910年及其后诸年份,达100%,所有农民反抗斗争都是针对斯托雷平改革。在伏尔加河流域,农民反改革斗争由1907年的7.7%,升至1911年的50%。(帕・扎里雅诺夫:《1907-1914年欧俄农民公社》,莫斯科1992年俄文版,P154页)斯托雷平改革,破坏了农民宗法平均主义的农村生活世界,引发了农民内部的尖锐冲突,贫下中农与富农矛盾突凸出来,1907-1914年,反对富农的起义占农民起义总数的34%。
斯托雷平改革后至1917年,俄罗斯农村发生反改革的骚动每年都达2000多次以上。《1917年俄罗斯纪事》生动翔实地揭示了1917年以农民出身的工人、士兵为主体的革命力量,为了土地与和平,一夜之间就摧垮了具有304年历史的罗曼诺夫王朝和临时政府。沙皇俄国现代化在土地问题上的教训是,打破宗法制社会建制的改革,不能把土地的社会承载变成农民的失乐园,必须保障绝大多数农民生存无虞,把改革的成本以适当的限度在新构建的社会二次分配机制中予以化解。